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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肃各团支部组织纪律的暂行条例

发布时间:2003-11-10浏览次数:

为规范各班团支部的内部组织纪律,院分团委对每周的支书例会、团会,制定如下暂行条例,经院学工组批准通过,望各班团支部认真执行:

1、各班团支书应按时参加每周的支书例会,无故未到者,将进行警告批评,累计三次未到者,将对该班团支部以及该支部团支书进行通报批评,公告将会及时帖出。

2、如果各班团支书确因有事不能出席者,须请于周一晚之前向组织部说明情况,并由各班组织委员或宣传委员代为出席,否则按照支书缺席对待。

3、各班的团会计划、团会记录累积三次未交或迟交(团会计划于周五晚之前上交,团会记录于周二晚上之前上交)者,对该支部的宣传委员或组织委员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该支部本学年先进团支部的评比资格。

4、每周二中午12:30为支书例会的固定时间,若无特别通知均视为照常召开,各班支书不得以未接到通知为由而缺席。

5、各班支书应对本支部全面负责,支委成员应分工明确、相互督促,相互配合,努力建设好本班团支部。

6、分团委组织部将对此严格考核,公告将有分团委宣传部及时帖出。

7、本条例于公布之日起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