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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公车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12-29浏览次数:

根据《武汉大学公车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武大设字(2008)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如下公车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严格用车制度,确保行车安全,节约各项费用支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车使用对象及行驶范围

1、公车使用的主要对象为学院资深教授、党政领导、学科带头人及系、中心、各办公室的公务用车。

2、严禁公车私用,任何人一律不准借用公车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3、公车行驶范围一般限于校内、市内。因工作确需市外用车的必须经书记、院长审批。

第三条 公车的日常管理

公车日常管理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

1、公车动用须由党政办公室统一调度,统一派车。在学院公车不够用时,可申请学校车队派车。

2、驾驶员须接到党政办公室的通知才能出车。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因工作急需,可直接叫驾驶员出车,出车前驾驶员需向党政办汇报。其他人员不准擅自叫驾驶员出车,驾驶员有权拒绝出车,否则视为公车私用和私自出车。

3、驾驶员在出车任务完成后,及时将车辆入库停放学院,按要求认真及时填写《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院车使用单》,并向派车人汇报出车情况。

4、党政办公室要掌握车辆的安全状况,合理调度车辆,要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

5、由党政办公室拟定车辆的保养、小修、大修、报废和更新配件计划,递送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批。

第四条 驾驶员的职责

l、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操作,定期保养,按时年检。

2、严格做好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的车辆例行检查与保养,保持车容整洁,确保车况完好与行车安全。

3、按要求认真及时填写《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院车使用单》,并请用车人签字。

4、严禁擅自将公车外借,严禁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严禁利用公车谋取私利;严禁酒后开车。

5、爱护车辆,认真做好车辆的防盗防破坏措施。

6、自觉加强车辆技术知识、安全行车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7、做好行车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

8、保持24小时通讯联系,确保通讯畅通,以保证顺利派车。

9、未经党政办公室同意出车的,视为私自出车。

10、公车除晚上及第二天早上有出车任务外,必须按规定及时入库停放学院。未实行定点停放的,视作公车私用。

11、不得无故拒绝出车。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出车的,应提前一天向办公室负责人请假。

第五条 用车人职责

1、公务用车,用车人必须向党政办公室申请用车,由党政办公室合理安排。

2、严禁私自叫驾驶员出车;严禁公车私用。

3、用车途中,提醒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4、用车完毕后,用车人应在《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院车使用单》上确认签字。

第六条 车辆使用费用的管理

l、车辆的例行保养、清洁按实际费用给予报销。

2、车辆维修需定点维修,维修点由党政办公室考察选定并签署协议;车辆的维修,须报党政办公室和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维修费用由维修点按协议与党政办公室结算。

3、车辆油耗必须与车辆的技术参数及所运行的公里数相符,根据《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院车使用单》上登记的公里数,一月一报。

4、过路(桥)、停车费用报销时,应填写清楚起讫地点,根据《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院车使用单》上登记的相关费用,一月一报。

5、因违反交通规则被罚款的费用报销每年最高限额为600元,超出部分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6、事故处理费用按事故责任情况,驾驶员承担相应的比例。因私自出车造成的事故费用全部由驾驶员承担。

第七条 驾驶员奖惩办法

1、违反学院管理规定及国家法律法规,造成车辆被盗、被抢、被毁或其它后果;违规驾驶、私自出车、公车私用、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由驾驶员负全部责任。

2、凡未经批准车辆不入库停放学院,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3、驾驶员应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交通规章制度。凡不服从派车调度而影响工作的,可视情给予批准教育、书面检查、交车待岗等处罚。

4、学院设立行车安全奖:全年未发生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的,除年终劳酬外,给驾驶员以行车每公里0.2元的标准发放行车安全奖励。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〇一一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