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07年9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招生工作质量,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力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三创”教育,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各院(系)和研究机构(以下统称为招生单位)进行推荐、接收推免生的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按规定对本单位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本办法所称接收,是指招生单位对报考本单位的具有免初试资格的考生进行的复试和录取。
第四条 推免生工作是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创新、全面发展的有效措施,是提高研究生选拔质量,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保证。
第五条 推免生工作应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推荐院(系)和接收单位均应制订科学、规范、明确的推荐标准、接收标准及公开透明的工作程序。
第六条 进行推荐和接收工作,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在对考生平时学习和科研能力综合测评基础上,突出对考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等的考查。
第七条 提倡并鼓励优势互补、加强交流,鼓励推免生在不同招生单位及不同学科间交流。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本科教学工作副校长任组长,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推荐工作。
各院(系)成立由主管本科教学工作副院长、主管本科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副书记、主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和教师代表组成的推荐工作小组,具体实施本单位推荐工作。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规定的指标、结合实际情况,将院(系)、分类型(外推、校内交流、西部计划)下达指标,各院(系)必须按类型分别进行推荐,确保完成任务。
第二章 推荐
第十条 学校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各院(系)推免生名额。
(一)教育部确定的人文、理科等人才培养基地,按教育部批准的基地班招生人数的50%左右确定,评估优秀者根据教育部文件另外增加名额,由院(系)统筹安排。
(二)经学校确定的各类试验(实验)班,按学校批准的招生人数的30%左右确定。
(三)其他专业按毕业生人数的15%左右确定。
(四)学校对在组织学生参加全国竞赛;向院外、校外推荐推免生;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方面成绩突出的院(系)给予适当奖励。
(五)学校可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情况,对上述比例做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推免生条件。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插班生、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二)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四)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五)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六)成绩优秀,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无重修现象。全国英语六级考试60分以上或422分以上;雅思成绩6.5分以上;TOFEL成绩550分以上;英语专业通过专业英语八级考试。
(七)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以及全国竞赛一等奖获得者,经三名以上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所在院(系)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审查,可不受综合排名限制,但学生有关说明材料和教授推荐信要进行公示。
(八)外语为小语种学生、艺术类专业学生、高水平运动员及第七条所述学生要求英语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雅思成绩5.5分以上或TOFEL成绩500分以上。
(九)按课程成绩所占比例不低于85%,文艺、体育及社会工作特长等所占比例不高于5%的原则制定综合评价体系,全面测试学生。
各院(系)根据上述要求制订推免生的具体条件。
第十二条 推荐工作必须完成以下程序:
(一)各院(系)按照本办法的原则和规定,制定年度推荐工作实施办法,连同本单位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在本院(系)网站公布。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系)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学院(系)按规定进行综合测评,择优确定初选名单。并在本院(系)网站和学生易于监督的场所上榜公布,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有异议的学生,学校查明情况后公布处理结果。未经公示的推免生资格无效。
(四)通过初选的学生,填写教育部制定格式的《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经院(系)推荐工作小审核盖章后,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校统一报湖北省招办备案。
(五)湖北省招办核查《推免生登记表》并加盖公章。
通过以上程序的学生即取得推免生资格。
第三章 接收
第十三条 招生单位拟接收推免生数量通过专业目录向社会公布,各招生专业均应留出一定名额招收统考生。
第十四条 招生单位接收推免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生单位在网上公布接收推免生的具体要求和预计人数。
(二)具有推免生资格的考生,向报考的招生单位提交《推免生登记表》及有关材料。
(三)招生单位对推免生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查、评议,确定复试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者发出复试或不予接收复试的通知。
(四)招生单位对推免生申请者进行复试。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公示7天以上。无异议者即由招生单位发出录取通知。
招生单位应制订对推免生申请者的复试办法,规范程序和复试内容。
第十五条 具有推免生资格的考生被录取后仍须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网上报名,并按规定及时到指定报考点接受现场确定。
第十六条 超过教育部规定时限接收推免生的无效。
对没有《推免生登记表》的申请者,招生单位不得受理其申请。
未经复试的申请者招生单位不得录取。
入学前未取得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或受到处分的,取消录取资格。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推荐及接收单位应加强管理,完善监督制度。涉及推免生工作的原则、方法、程序和结果等重要事项都应认真研究,集体决策。
第十八条 推荐及接收单位应将推免生政策规定、有关推免生资格、招收推免生名额、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等进行公开。
第十九条 学生对推免工作中意见和建议,要向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反映,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同时为该项工作申诉受理机构。
第二十条 对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