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我校相关的原五七工、家属工纳入武汉市社保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3-04浏览次数:

各位老师:

根据武汉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0]169号)、《关于我市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属工等相关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武人社办[2010]114号)、《实施细则》(武人社发[2010]194号)、《身份认定办法》(武人社发[2010]196号)等文件精神,我校正在协调配合武汉市开展与我校相关的原五七工、家属工纳入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主要政策

符合武汉市相关文件规定,具有武汉市城镇户籍截至20101231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及以上,曾在我校或下属单位有过3年及以上工作经历,且:

1.目前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未享受定期养老保险待遇的“五七工”、“家属工”(认定办法按武人社发[2010]196号规定);

2.我校因判刑、劳教被开除、开除、除名或自动离职等刑事、行政、纪律处分的人员;

3.我校各类参加社保管理的人员中,已参保且达到退休年龄(或按规定可享受养老金)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人员;

4.在我校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

以上人员根据自愿自费的原则,可以通过补缴费用的方式纳入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

二、申请办法及时间

此项工作系政府一项惠及特殊困难群体的民心工程,如果各位老师有亲人或者熟悉的人满足以上条件,请尽快联系钱宏宇同志提交申请材料(个人申请最后截止时间为3月8日),联系地址:信息管理学院218办公室。联系电话:68752076。

备注:本方法认定的范围

本方法认定的范围是:本市统筹范围内未参保市、区、街及街以下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和原“五七工”、“家属工”。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是指:按国发【2000】8号文件的规定,因企业破产、倒闭、停产、半停产多年且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未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属工”是指:城镇居民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响应毛主席“五七”指示,走出家门参加生产劳动,组建“五七”连、组、厂,或者进入国有、集体企业单位不同岗位工作的人员,他们中既有本市城镇居民,也有职工家属,未被劳动部门录用,不具备企业正式职工身份,未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或未享受定期养老保险待遇。

信息管理学院办公室

2011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