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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8―2009学年度国家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9-28浏览次数:

普通本科生各班级:

根据校学工部《关于做好2008―2009学年度国家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学校将开展2008―2009学年度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

在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及名额

资助标准分甲、乙、丙三等,分别为每人每月300元、200元和15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校学工部分配我院的名额指标为甲等44人、乙等60人、丙等89人。

三、申报国家助学金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一学年内无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简朴,并已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四、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及评审程序

1.10月6日―14日,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并填写《武汉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

2.10月14日―16日,各班级召开班会,核实申请表内容,对照评选条件进行民主评议,初步确定推荐申请资助的学生名单及资助等级后,于16日下午5点前将《武汉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汇总上报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并填报《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汇总表》(见附件2)电子版发送simxsgz@163.com

3.10月17日―20日,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情况、结合学生平时表现等情况组织评审,确定初审学生名单和等级,将名单在信管学子网公示。公示期截至10月24日上午10点,公示异议受理部门为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电话68754461。

4.10月24日下午,学院将通过初审的学生申请材料汇总,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学校资助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将被评定为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若有异议,可于11月10日前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映,电话:68772033,68772350。

6.经公示,校资助管理中心将最终确定为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于11月15日前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国家助学金的评选要求

1.国家助学金评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班要按照民主程序,严格标准,认真审查,确保助学金能落实到最需要的同学。

2.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3.学生个人银行账号需在中国银行水大支行或者武大支行开户。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或暂停发放国家助学金:

(1)受学校、学院(系)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2)平时有高消费行为,抽烟、酗酒、铺张浪费;

(3)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六、国家助学金的发放方式

中央主管部门的资金到位后,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给学生,直接划拨到学生银行卡。

特此通知

信息管理学院

2008年9月28日

附件1:武汉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doc

附件2: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汇总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