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院师生:
根据学校统一安排,本学期期末考试已经开始。为了切实做好本次期末考试的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做好本次期末考试的命题和组织工作。采用闭卷考试的科目,一律实行考前随机设置座位号的方式。
二、全院广大同学应确实遵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武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武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规章制度,诚信考试,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三、2007届本科毕业生参加重修考试,应按照学校统一安排的时间,认真复习备考。
四、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班级应在本周内,由各班班级导师主持召开“端正考风,诚信考试”主题班会,组织全班同学认真学习《武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武汉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
各班应在导师的指导下,认真组织此次班会,做好班会记录,填写并提交《信息管理学院本科生主题班会总结表》。于2007年7月1日晚7点前,以表格电子版形式发至:simxsgz@163.com。
经班级自愿申报、学校审批,我院2004级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1班、2006级图书馆学1班、2006级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2班本学期成功申报为学校“无人监考”班级。在主题班会上,以上3个班级应在导师的指导下,认真做好复习备考工作,严格按照学校有关安排参加期末考试。
五、对于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学校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武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武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规章制度进行严肃处理。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武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对考试违纪行的认定及相应的处分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信息管理学院
2007年6月25日
附件1:《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考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附件2:《武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对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及处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考试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 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或者不按指定位置就座者;
2.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3.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者;
4.在考场内吸烟或者喧哗,扰乱考场秩序,不服从监考人员劝告者。
(二)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
2.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3. 擅自将试卷、答卷带出考场者;
4. 在试卷、答卷上标记特殊信息者;
5. 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包括通讯工具)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6. 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或者电子材料者;
7. 在课桌、墙面等地方书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者。
(三)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2. 传、接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信息、资料或物品者。
(四)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者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2.组织作弊者;
3.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
4. 因违反考试规定受到处分,再次违反考试规定应当受处分者;
5. 考试结束后更改试卷答案或者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考试成绩者;
6. 互相交换试卷、答卷或者在试卷、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学号等信息者;
7.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