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工作,全面提高本科教学与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订本办法的指导思想是:
(一)落实培养大学生创造、创新与创业的“三创”理念,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使学生成为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创新能力与应用能力突出的、面向数字化信息资源环境的信息管理与服务复合型人才;
(二)促进教学效益的提高;
(三)加强教学过程管理与质量监控;
(四)鼓励教授和高水平专家开设本科生课程;
(五)促进教师应用多媒体及网络等技术手段进行辅助教学;
(六)鼓励教学创新,提倡教学方法及考试方法的多样化。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本院全日制本科教学。其他类别的教学可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章 教学组织建设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本院宏观教学发展战略的制订,以及师资队伍建设、培养方案制定、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评估等各项工作,制订并落实符合学院实际、有学院特色的教学管理制度,认定教学责任事故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 教学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教学事务管理工作及教学档案管理。
第六条 系,基层教学单位,负责系培养方案的制订与修订,组织落实系相关课程的具体教学工作,确定教师、教材,制订学期工作计划并于每学期开学2周内提交院教学办公室;组织实施相关的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等工作,积极开展以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为核心的教学研究及改革工作,落实试讲和听课制度。
第七条 课程小组,凡学院通开课、院文科及理科通开课、(校、省及国家级)精品课及其他重要课程均应成立课程小组。一个课程小组由一名主讲教师及1名以上辅讲教师组成。课程小组应组织开展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的研究与改革、制订教学大纲、组织相关课程的考试(查)、试题命题及阅卷查卷工作等活动。
第八条 教授委员会,分院教授委员会和系教授委员会,在教学方面,协助本院(系)开展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评估等工作。凡留校与引进人才必须向教授委员会试讲一门课程。
第九条 教学督导组,在院教学指导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对本单位的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三章 教学过程与质量管理
第十条 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及各系应根据学校确定的本科培养方案的制定与修订原则,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完成本院相关专业培养方案的制定与修订工作。培养方案中的课程按性质分为必修课与选修课,按结构分为通识教育课、专业基础课与专业课。培养方案中的每一门专业课程应按实际需要设置,不能因人设课。鉴于我院文理兼容以及各专业以信息管理为共同内容的特点,学院专业基础课与专业课分院通识专业课、院文科通识专业课及院理科通识专业课。各专业应设院通识课1到8门。凡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应设课程组。
第十一条 本院教师可以在各系间互开课程。院所有专业课程,尤其是通识课及新开课,采用招标方式,面向全院教师招标,并采用合同制管理。
第十二条 一个课程班以20人为基本单位。选修课原则上不得少于20人。当少于20人时,每减少一人,则教分相应减少5%。当人数少于15人时,应停课,或隔年开课。
第十三条 必修课应以自然班为基本单位。当若干班开设同一门课且人数超过80人时,必须分班。
第十四条 新开课须经如下程序:
(一)专业新开课课程名称与内容,以及责任教师(与课程小组)须经系充分讨论确定;系主管本科教学主任组织系教授委员会聆听主讲教师试讲;
(二)院专业通识课程名称与内容,由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确定;责任教师(与课程小组)经招标方式确定;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院教授委员会聆听主讲教师试讲。
(三)听课教师须在听课后与主讲教师交换意见并填写《武汉大学听课记录表》。
第十五条 实验课必须有详细的实验方案。含课外实验(课外上机或实习等)的课应在实验室进行。实验室在接到课程的实验方案后安排实验,并作相应的实验记录。实验结束时任课教师应提交实验室一份实验小结。凡制订了实验方案、有实验记录并提交了实验小结的课程,其教分按1.1倍计算(以实验室提供的实验方案、实验记录和实验小结为依据)。
第十六条 双语课开设须经系教授委员会批准。双语课任课教师应明确双语教学目的,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双语课的工作量计算方法如下:
其一,使用原版外语教材,外语授课课时占该门课程课时的50%以上的,教分按1.5倍计算;
其二,使用原版外语教材,全外语授课,教分按2倍计算。
凡双语课,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应组织院领导、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院督导组成员及部分教师听课。同时还应组织学生评教。听课记录除正常记录外,还应有对教师外语授课课时的判定。教分的计算基于听课教师及学生对该课外语授课情况的综合判断。
第十七条 鼓励教师采用先进技术备课和辅助教学。凡准备有多媒体课件,并利用Black Board Learning System教学平台进行辅助教学者,以及凡准备有网络课件,并利用网络进行辅助教学者,每课奖1000元。
第十八条 鼓励教师尤其是教授及高水平专家讲授本科课程。凡教授讲授本科课程,每课奖500元。这里所说的讲授是指实际讲授而非挂名。
第十九条 所有课程必须制订教学大纲,并指定一本相关外文参考书。
第二十条 主讲教师在与课程小组及系商讨后确定教材,并填写教学日历,在开学一周内交教学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主讲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认真撰写教案和讲稿,编辑或选用多媒体课件;应尽量把最新研究成果融入课堂教学;并根据需要,适时开设习题课,明确每次习题课的内容并列入教学日历;主讲教师及辅助教师均应参与批改作业;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组织课程考核。凡改革教学及课程考试方法并卓有成效(至少应有相应教学改革论文发表)者,每课奖500元。
第二十二条 各系应建立相对稳定的本科教学实习基地。本科教学实习基地要体现先进性与多样性,具有专业或行业代表性。各专业实习基地的数目以能妥善安排学生实习与实验为原则,至少要有一个已签约的合作良好的校外实习基地。
第二十三条 完善听课制度。
(一)每一位教师每学期应听课1-2门。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每学期应听课5门。院督导团成员每周听课不少于2学时。一般情况下,听课采取随机方式,听课教师可提前1天告知主讲教师。
(二)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及督导组成员有义务听取学生评教中每个班排位靠前及靠后的课,听课后需与相关教师交换意见,并认真填写《武汉大学听课记录表》。
(三)除督导组成员外,教师凡听课1学时并填写《听课记录表》,年终凭听课记录按每份1教分计算。督导组成员如每周听课不到2学时,则取消其酬金,其实际听课酬劳按一般教师听课每份1教分办理。
第二十四条 加大教学检查力度,加强教学质量管理。院教学管理办公室应加强教学档案的征集工作。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和院督导组应加大对教学大纲、实验方案、期末试卷以及毕业论文(设计)的检查力度。院督导组对教学大纲、实验方案、期末试卷及毕业论文(设计)的抽查应不少于总数的25%。
第二十五条 完善教学督导制度。
(一)根据《武汉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组织开展我院教学督导工作。
(二)教学督导组的组成、职责、权利与待遇见《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教学督工作实施办法》。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六条 鼓励教师教学创新。凡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试方法、实践教学等方面进行有效改革的教师,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优先考虑并推荐其教学名师及教改项目的申报。
第二十七条 为了提高教学水平,促进多媒体网络教学手段的应用,改进教学方法,院每年评选5名优秀教师,每系1人,并根据学校所给指标推荐校优秀教师。优秀教师的评价标准主要有学生评教、多媒体网络教学手段的应用、教材等,最后由所在系教师投票决定。凡被评为院优秀教师者,奖1000元;被评为校优秀教师者,在校奖励基础上再奖1000元。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评教结果实行有针对性地通知制。
(一)积极组织学生评教。每学期对评教结果分别按院、系和班排列,并有针对性地通知相关教师;
(二)对在评教结果中排在院前5名的课程,其课程教分按1.2倍计算,排在院前6-10名的课程,其课程教分按1.1倍计算;
(三)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对排名靠前及靠后的课程的听讲,总结推广排名靠前教师的教学经验,并对在评教结果中排名靠后者应进行针对性分析;
第二十九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大学生本科学习的一次综合检验。为了提高本科论文质量,凡优秀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在学校奖励基础上,院另奖500元。而对问题论文,指导教师应负连带责任。凡在答辩期间发现剽窃等有违学术规范的行为,该答辩应推迟。凡在例行检查中发现问题论文,取消该论文导师评优资格。
第三十条 教师的教学论文、教学项目、教学奖励、优质课程及重要教学组织兼职,适用《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科研资源配置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