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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成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5-04-29浏览次数:

一. 成绩记载

1.教师任课过程中必须组织三次(或三次以上)考核,考核形式

不限。平常考核成绩的比例由教师根据考核内容自主设定,期末考试在总评成绩中的比重要求介于50%~70%之间。期末考试成绩55分以下者,总评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记载。

2. 2004-2005学年第二学期开始,成绩录入实行计算机管理。任课教师上网输入成绩,提交后打印一式三份,任课教师签字、院系盖章后,一份送教务部学籍管理办公室存档,一份开课院系存档,一份随试卷存放。

3. 成绩均以百分制填写。教师在网上输入成绩按原始分数录入,同时设定各项考核成绩所占百分比,系统自动生成总评成绩。

4. 有实践教学环节的课程,平时成绩中,应至少有一次实践环节的考核成绩。

5. 公选课、军事理论课、实践课程、重修课程、缓考课程及一个学分的课程,平时成绩不作硬性要求。

二. 成绩核查

1. 课程成绩的核查由各学院组织人员和教学督导团两方面负责实施。

2. 核查人员随机选定欲查课程,打印或复印成绩表。

3. 核查内容:1)卷面成绩分布及合分情况;2)成绩登载准确率;

3)学院成绩表及试卷归档情况。

4. 核查人员根据检查情况填写核查报表,对存在问题,给出整改意见,各学院根据所存在问题予以改进。

5. 成绩核查工作在每学期的第二周到第四周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