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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武汉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四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3-12-03浏览次数:

各学院:

为了加强管理,经学校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对《武汉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四条进行修订,请遵照执行。

第四条学生应按每学期报到注册日期持学生证到所在院(系)办公室报到注册,

每学年报到注册时必须交纳当年学费及有关费用,未交费者不能注册。因故不能注册 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院(系)办公室对未按时到校的学生,要分 别按病、事假或旷课记载。未注册者不能取得新学期的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