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院教授在学科建设、教学、科研与发展决策中的作用,经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建立信息管理学院教授委员会。
第一条 教授委员会由本院全体在职教授组成。学术水平较高的副教授也可根据需要担任教授委员会委员。学院教授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3人。各系设立一个分委员会。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教授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由分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必要时可以由院长提名指定。委员会主席任期半年,一般不连任。
第二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的职责:对本科、研究生学科(专业)的设置,建设与发展、教师队伍建设、教学(包括课程设置、教学计划的制订或修订等)、科研(发展规划等)、人才培养及其它学术性工作、人才引进、人事变动、岗位设置、财务制度等提出决策意见。教授委员会要高度重视本科教学。涉及学院全局的由学院教授委员会讨论提出意见,涉及系或二级学科问题的由分委员会讨论提出意见。
第三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意见是学院决策的重要参考。教授委员会分委员会的意见是系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四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席(或其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教授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五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的议题范围:
1、审定本院、系学科(专业)的设置、建设与发展规划;
2、审定本院、系教师队伍建设规划;
3、审定本院、系本科生培养计划、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
4、审定本院、系研究生培养计划、课程设置、教学计划等;
5、审定本院、系科研工作计划或发展规划等;
6、审定本院、系人才引进规划,优秀青年团队计划、学术带头人计划,对申请人或提名人选进行评议,对人才是否引进、其他人员是否调进、调出作出初步决定;
7、讨论其它重大有关事宜。
第六条 会议议题的提出与议事原则
会议议题由院长、书记或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初步方案或初步意见,并提交给教授委员会研究,或由委员会主席提出;分委员会议题由系主席或系务会议提出,并提交给教授分委员会研究,或由分委员会主席提出;
系教授委员会会议必须坚持“民主集中、畅所欲言、求同存异、协商一致”的议事原则。与会人员应围绕会议议题,民主讨论;会议的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
第七条 与会人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到会者,应事先向委员会主席(或其委托的副主席)请假。
第八条 教授委员会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及其以上的委员出席,会议结果方为有效。未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会后补投票。分委员会开会必须有5人参加。不足5人者须补充副教授参加。
会议的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赞成,方为通过。当重大问题有严重分歧时,应暂缓表决,待深入调研和相互沟通后,再开会表决。
第九条 教授委员会应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涉及委员发言内容由该委员确认,并由主持人签名。会议记录应按规定归档。
必须严格会议纪律。凡系教授委员会会议确定不得外传的讨论情况、决议过程、表决票数等事项,均不得外泄露。
第十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会议的决定,由院长、书记或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如何组织实施。系教学委员会会议的决定,由系主任或系务委员会决定如何组织实施。
本规则由院党政联席会议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六年三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