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武汉大学教职工离退休暂行办法》[武大人字(200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延、返聘基本条件:
1、本人申请且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
2、博士生指导教师;
3、所在学科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急需的;
4、承担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的主持人,其在研项目未到计划结题期限的,或者其研究课题未到结题期限并在离退休之时的上一年度的12月31日到帐经费余额超过5万元。
第三条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同时,延聘必须符合下述两项条件;返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学科、专业的创立者或在创建中做出杰出贡献者;
2、国家重点学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创建者,或者担任国家重点学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指导十年以上者;
3、担任过全国性一级学术团体的理事或全国性二级(含省级)学术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等重要学术职务,为该学术团体的组织建设与学术交流做出过重大贡献,在学界享有崇高的声誉;
4、曾担任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社科基金评审组成员、教育部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等重要职务;
5、获得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五个一工程”奖、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著作被遴选为全国研究生教学用书、国家级精品课主讲教师、国家优秀教材奖等全国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教学成果奖;
6、曾获得“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高校优秀教师奖等重大奖项或荣誉称号;
7、主持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等全国性重大科研项目;
8、省级以上人才建设计划入选者。
第四条有关博士生指导的规定根据学校当年有关博士生导师遴选办法执行,取得招生资格的可招生(招生名额一般为一名)。
第五条延、返聘程序
1、收到校人事部通知后1个月内,本人提交延聘或返聘申请,并填写《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教师延返聘申请表》交各系(中心、所);
2、在收到教师本人申请后两周内,各系(中心、所)讨论决定是否延、返聘(经系教授委员会评议、系务会讨论决定),系签署意见后报学院人事室;
3、在收到各系(中心、所)报告后,学院将各单位同意延、返聘的人员提交院教授委员会评议。在申请人报告后由教授委员会(全体成员2/3及以上出席)投票,可投赞成票0—n名(n为申请人数),获2/3以上赞成票视为评议通过。
4、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教授委员会评议结果及工作实际讨论决定并报学校审批。
第六条延、返聘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如次年需要延、返聘,重新按上述条件和程序讨论、评议、决定。
第七条返聘教师待遇:
1、延聘教师按学校有关文件精神执行;返聘教师按学校有关文件精神正常办理离退休手续,离退休费及工资等按学校标准执行;
2、延、返聘教师的岗位津贴为在岗教师同级职务标准,津贴费从本人或课题组的课题经费中支付;
3、教学课时费、科研激励费、必要的差旅费、节假日福利费、年终人均福利费、工会活动费等与在职教师同等待遇。
4、延、返聘教师的管理和活动与在职教师同样要求。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本办法由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二○○六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