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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绩效考核办法与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4-12-29浏览次数:

本办法根据国家及学校、学院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对象:学院全体除教师岗位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教师担任相关岗位的人员,即图书资料、实验技术和编辑人员。

第二条 考核内容。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综合考核。

第三条 考核原则。岗位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和服务对象满意度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晋级、评优、劳酬分配直接挂钩。

第四条 岗位目标任务。由分管院领导(及编辑委员会或正、副主编)和相关室领导商定每个岗位的工作任务及要求,形成岗位目标任务。岗位目标任务中应提出相应职务的科研任务要求。每年度开学第二周下达年度岗位目标任务书到人。

第五条 考核等次和标准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一)优秀:出色完成所承担的各项任务,政治思想表现优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工作有创新,在工作中做出突出业绩。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不能定为优秀:

1、本年度内出现工作失职,发生教学事故、管理和编印失误的;

2、不服从组织分配的工作;

3、事假累计超过5天以上(含5天),病假超过15天(含15天);

4、本年度所分管的工作出现较大责任事故的。

(二)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三)不合格: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定为不合格:

1、全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60天以内;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

2、未能完成安排的工作任务的;

3、违反校纪、校规,虽未受处分,但造成影响的;

4、受党内、行政警告处分的。

第六条 考核方法

考核分数由民主测评分和绩效考评分两部分组成。

(一)民主测评分由三部分组成:

1、全体专技人员互评(占15%);

2、全院专职教师评分(占40%);

3、院领导评分(占45%)。

(二)绩效考评分由分管院领导(和编委会领导)进行评分。根据被考核人当年度岗位目标完成实绩进行评价,对当年度取得突出业绩或获得校级以上集体、个人荣誉或公开发表出版与岗位工作有关的论文、著作的应予酌情加分。

(三)考核结果作为组织鉴定、职务聘任(任用及晋升)和年终劳酬分配的主要依据。对考核不合格者扣除不低于个人当年年终劳酬总额的50%。

第七条 教师岗位担任相关专技岗位的人员的考核参照本办法及《学院教师岗位责任考核办法》的科研要求(可适当降低要求)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二〇一三年三月